杨在明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拆迁系列十五:被拆迁人,请不要贻误维权时机!
来源:杨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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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系列十五:被拆迁人,请不要贻误维权时机!
拆迁宝典之——最后的战役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2日


【事实概要】
2004年9月南礼士路19号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动迁。张纪云(化名)是被拆迁人之一,其房屋面积约为95平米,拆迁人欲以79.4万元拆迁补偿款与之达成协议。由于周边地区二手房单位价超过8000元,新房单位价更是在13000元—18000元之间,而张纪云及其老伴均年逾七旬,另一与之共同居住的张纪云之姐亦是八旬老人,因此希望能够进行两个两居室、一个三居室的房屋安置。对此拆迁人亦不予认可,遂双方协商未果。
2005年5月,拆迁人对张纪云提出拆迁裁决申请,主张张纪云或者选择回购安置一套三居室,或者选择79.4万元拆迁补偿款。同年6月2日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愤慨的张老一纸申请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然建设委员会于8月18日作出维持裁决的复议决定。时至2005年11月28,强拆压力日渐增长,疲惫的张纪云在最后关头选择聘请律师为其排忧解难。
【办案掠影】
掰指可算,11月28日距离8月18日已经远远超过15天的行政诉讼时效。反观张纪云拆迁案的事实情节,行政诉讼却是不二法门的先行救济途径。这个棘手的时效问题直接使得委托人的所有期望值成为“打水竹篮”!如何摆脱这一命运?
办案第一计——诉讼时效赢时间!
在全面盘查了解案情细节之后,作为张纪云代理人的杨在明律师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送达非同于事实送达为底牌,选择了“死马当作活马医”战术,于2005年12月初提起了行政裁决违法之诉,直陈裁决的作出并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应判令撤销。受案法院经审查,最终否定了起诉方的法定送达说,而认定了事实送达,从而以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并非意料之外!不过,向来渔翁之意不在酒——时间,在办案当时是最大的争取!唯有时间在,但有希望在!
办案第二计——谈话程序得转机!
诉讼过去,强拆将来,维权反击已不留余地。当事人的期望也好,寄托三位老人余生依靠的房屋也罢,命途依然在飘摇……
同年12月中旬,西城法院组织的强拆前谈话如期进行。谈话过程中,杨在明律师递交了关于强拆申请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了拆迁行政裁决的三大重大违法之处:1、裁决依据不当;2、程序严重违法;3、估价偏离公平合理原则。这一次谈话无疑是成功的,因为,由于法院的审慎对待,它的结束没有以强拆通知的下达为新的开始,而是迎来了下一次、下下次、……的谈话机会。
每一次谈话,均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磋商的机会。而每一次机会的把握又是被拆迁人跳出困境新的阶梯!阶梯的顶端,则是期盼中惴惴等待的胜利——拆迁人妥协,同意安置一套三居室,二套一居室。
【律师说法】
律师执业有句名言:不迷信侥幸!但坦言本案委托人最后期望值的基本实现,不得不承认有几丝幸运的色彩,可谓绝境重生。绝境的遭至,并非由于这个案件有多么迂回曲折,而在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严重缺失几乎使得维权机会丧失殆尽!律师办案,通常不担心找不到着眼点,就害怕救济途径已被当事人在“不知无畏”的状况下白白耗费。因此,作为被拆迁人,当拆迁开始之后,应当第一时间内弄清楚自己的拆迁利益,倘若认为利益受到侵害,须尽快查明相关法律常识,而把握住维权的佳机。

2008年4月笔




本文关键词:北京拆迁 被拆迁人 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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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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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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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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