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拆迁系列十三:央视新台址背后的拆迁故事
来源:杨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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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宝典之——拆迁之诉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0日


【事实概要】
2005年初,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项目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范围涵盖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机械公司)产权下的朝阳区呼家楼新街6、7、8、9、10、11号等六栋楼。央视对于被拆迁户采取的拆迁补偿方式均为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约4500元每平方米。
基于个中缘由,20多户承租者一直坚持不与腾房搬迁。自1996年初开始承租于呼家楼新街6号楼的于话新(化名)、张昌西(化名)、李辉余(化名)、赵国兴(化名)、李林(化名)、郭孝琳(化名)、张文章(化名)便是这20多户中的七户。其中,于话新家建筑面积为40平米,张昌西、李林、赵国兴、李辉余四户建筑各为36.85平米,郭孝琳、张文章两户建筑面积各为20平米。2006年4月份,朝阳区法院以李辉余“被拆迁人”身份对其送达了强制拆迁执行令!担心此种“不幸”降临自身,于话新、张昌西、赵国兴、李林、郭孝琳、张文章便与李辉余一同于同年5月上旬委托杨在明律师、马丽芬律师代理其与中央电视台的拆迁纠纷。
当央视的拆迁工程进展到2006年10月,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出了“放弃拆迁补偿的声明”,声称放弃拆迁补偿权益,由拆迁人直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遂,七位委托人似乎摇身一变成为名正言顺的被拆迁人。那么,他们的命运又将何去何从呢?
【办案掠影】
鉴于该拆迁案背景的两个复杂元素——其一为央视新台址建设,其二为奥运配套工程,此外,一名委托人更是被推到了强拆的第一线,在拟订办案思路时不得不按图索骥,以防遭至“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悲惨结局。
办案第一计:以诉当先!
根据办案经验和掌握的本案案情事实,杨、马两位律师果断地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拆迁许可证之诉,主张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i]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违法给中央电视台颁发拆迁许可证,致使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损,故其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被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2006年8月底,受案法院宣判了判决结果: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这个结果并无伤大雅——在这个意料之中的判决书出现之前,代理律师已经辅以其它多种手段,举之如致函产权单位机械公司、与拆迁单位中央电视台谈话、申请重新评估等,为后续办案计划奠定了预期的前提环境。换言之,“造势”成功。
办案第二计:异议强制执行!
第一计在庭审过程中的完美进行使得当事人一方进入改变被动地位的第一阶段。那么第二阶段,则是直面李辉余的那纸“强制拆迁执行令”!于是,2006年6月底,杨在明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以一纸《执行异议书》直呈朝阳法院:其一,李辉余不曾接到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因此法院据以做出强拆裁定的基础“未在接到该行政裁决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之内进行起诉”不成立;其二,李辉余在未与机械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并不是真正的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单位无权对其作出裁决,法院也不能对其作出裁定。
这一法律手段的付诸没有“东流”——虽然,李辉余的房屋最后夷为一爿平地。但“此拆”非同于“彼拆”。“彼拆”为违背公民意思自治的强拆,“此拆”却是对李辉余、郭孝琳、张文章以理想的拆迁补偿款与央视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履行行为。在一个法权社会,“彼”“此”之间原来可以如此天壤之别!
办案第三计:卷“诉”重来三部曲!
——前篇: 拆迁许可证上诉篇
2006年9月初,我们对第一计败诉的拆迁许可证之诉提起上诉,准备发起一场“证据之战”!我们指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前提条件的证据,例如委托评估合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且没有正当理由。
——中篇:规划用地许可证之诉篇
2006年下旬,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把握,代理律师发现在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拆迁项目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其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在中央电视台应先行取得《规划意见书》的情况下方能向其颁发该证,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对此,代理律师转而就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与否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篇: 民事起诉产权人篇
2006年的12月中下旬,对于依然奋斗在维权路途上的于话新、张昌西、赵国兴、李林而言,或许是一生中最寒冷的冬天吧——这四户维权勇士相继收到了规划用地许可证之诉中“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拆迁许可证之上诉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书……
所幸,英国诗人雪莱那句不朽雅句:“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么?”为本案四位委托人昭示了2007年1月到9月的春光朗朗!然而,与之同时,与委托人一起走过两年央视“拆迁风雨路”的另16户被拆迁户(未委托律师),却在强拆令前被各个击破了。或许,这正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又一残酷论证吧!
强拆被胜利地拒之门外了,但这还不是律师和委托人的最终梦想。为了圆那个最终梦想——进行产权调换,代理律师将匡复正义的矛头指向了公房产权人,于2007年9月初,以机械公司为民事被告第四次进入“正义之宫”——法院。
在这一轮最后的诉讼篇章中,围绕被告2006年10月12日所作出的“放弃拆迁补偿的声明”的实质无效和形式违法打出王牌,杨、马二律师要求法院确认其无效,并在此基础上责令被告向四原告提供异地安置房屋。
办案第四计:让裁决形同虚设!
央视果然是央视,使我们的民事之诉“立竿见影”——立案后的第三天,央视便以四位委托人为被申请人,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递交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如此一来,律师们的下一步策略便是应对裁决前的谈话!
在如期进行的谈话中,杨在明律师与马丽芬律师详尽向对方分析了整个呼家楼拆迁案件的违法之处:①通过产权单位放弃补偿权益的方式,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进行评估和裁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②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原为国有企业,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且国有资金占很大股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分国有财产的,需要经过国资委的批准;处分股份制企业财产的,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机械公司放弃拆迁补偿权益的声明是违法的,是私自处分国有财产或者公司财产;③在拆迁人拆迁过程中单方决定只进行货币补偿,剥夺了拆迁当事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权利;④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⑤拆迁估价人员没有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同时评估报告没有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尽管,该次谈话在对方的无言对白中结束。然而,五日之后,四位当事人照常接到了守护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纠纷裁决书。这是一个意料之中、法理之外的结局。不假思索,代理律师向建设委员会递交了《裁决复议申请书》……
法律的力量无论在哪种法治环境下都是能够显示它的神圣性与至上性的。因为这股无形之力的存在,使得那四份实体、程序皆违法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最终形同虚设!—— 2007年11月份,四位委托人与中央电视台达成了协议,央视向于话新、张昌西、赵国兴、李林做出统一安排:安置面积达90平方米的二手房屋,折合人民币12000元每平方米。
【律师说法】
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项目属于2008北京奥运的配套工程,其影响不言而喻。然而,在这巨大光环之下,在300%的利润之前,少部分人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背奥运的人文精神,进行违法之拆迁!结案之时,回首这一央视违法拆迁案,一年零半载的办案时间见证了它的难度,它的难度则赋予办案律师新的心得——拆迁之诉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什么是米诺骨牌效应呢?这其中蕴含着一个小故事:
楚国有个边境城邑叫卑梁,那里的姑娘和吴国边境城邑的姑娘同在边境上采桑叶,她们在做游戏时,吴国的姑娘不小心踩伤了卑梁的姑娘。卑梁的人带着受伤的姑娘去责备吴国人。吴国人出言不恭,卑梁人十分恼火,杀死吴人走了。吴国人去卑梁报复,把那个卑梁人全家都杀了。卑梁的守邑大夫大怒,说:“吴国人怎么敢攻打我的城邑?” 于是发兵反击吴人,把当地的吴人老幼全都杀死了。吴王夷昧听到这件事后很生气,派人领兵入侵楚国的边境城邑,攻占夷以后才离去。吴国和楚国因此发生了大规模的冲突。吴国公子光又率领军队在鸡父和楚国人交战,大败楚军,俘获了楚军的主帅潘子臣、小帷子以及陈国的大夫夏啮,又接着攻打郢都,俘虏了楚平王的夫人回国。
从做游戏踩伤脚,一直到两国爆发大规模的战争,直到吴军攻入郢都,中间一系列的演变过程,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把事件一步步无可挽回地推入不可收拾的境地。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在一个存在内部联系的体系中,一个很小的初始能量就可能导致一连串的连锁反应。
再回到拆迁当中讲这个效应。拆迁之诉中,律师一般选择走行政诉讼路线。拆迁的行政流程有立项、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等。怎样去诉呢?从后往前诉!其一,行政诉讼,尤其是拆迁诉讼,败诉风险约等于百分之百。从后往前诉,比方本案,诉完拆迁许可证,还可以诉规划许可证,诉完规划许可证,还可以诉立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重申对方违法,增大对方的压力;第二,增强当事人期待利益的实现系数;第三,如果诉前置行政程序成功,那么可以直接引起后续环节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放诸于本案,可以归纳为:针对拆迁单位、公房产权单位二主体,先行后民;选定行政之诉,先拆迁许可证、后规划许可证!这种对可诉违法行为的效力排列组合,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被拆迁人代理律师赢得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空间、时间,从而最终挽回当事人的被损利益!

2007年12月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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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本案中,尽管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这一具体行政为是由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出,但是,因原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制已被撤销,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由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承担,故本案被告为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




本文关键词:拆迁 央视新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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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在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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